讓我再次介紹我自己:陳冠希


在您看文章之前,我先跟你聲明,我的論點您可能會不喜歡,或者是大多數社會上的人都不會喜歡,但是這是我的BLOG,一個容我撒野自以為的地方,所以請您見諒我發這篇文章。

這不是一篇樂評,也不是想要要介紹一張唱片給大家,而是我覺得陳冠希這次是否未卜先知,先發了一張專輯跟大家說『讓我再次介紹我自己』,然後社會徹徹底底的用了超級放大鏡來檢驗了他自己。透過這次的照片事件,我想陳冠希被迫真的重新介紹了他自己,週四,陳冠希在香港召開記者會,宣佈退出香港演藝圈(可能移向海外發展吧!?),然後不斷的大家道歉。但我個人認為,他真的錯絕對不是因為他拍了這些照片,錯在他沒有好好保存這些照片,錯在他不夠勇敢在第一時間面對,錯在他沒有勇氣跟大家完完整整的介紹他自己。

我覺得自拍沒有什麼是可以或者不可以的問題,可是很多人認為這是一種病態的行為,我不知道這些很多人是指什麼,但是我覺得社會上應該還沒有保守到覺得裸照是一件很可恥非常可惡的事情,也沒有超級強的公權力可以介入個人生活認為這個人不應該有這種舉動。

如果拍照可以增加兩個人在相處上面的情趣,這樣拍照片跟兩個人去情趣用品店買個情趣的玩具有什麼不同,但是當媒體在報導這次的事件,全部都用負面的詞語來解釋,說「慾照」、「心理創傷」等等的詞語來形容照片跟陳冠希這個人,但是這些詞與都不是中性的,反而傳達出來了負面的評價,媒體是很重要的資訊接收工具,大家也會很自然的接受到這些情緒,最後將媒體的情緒跟自己的情緒連動之後,認為這就是一種變態、不道德的行為。

這些人一定會說這種公眾人物本來就應該要能夠嚴以律己,身為社會上的偶像,應該要能夠建立一個好榜樣。這句話的論述都沒有錯,但是這是存在於我們心中的價值規範,可是我們這樣判斷的時候公眾人物是否就沒有生活權,他們不能夠像普通的人一樣生活,只因為他們帶給大家很多希望、歡樂、憧憬。偶像一定上的定義就是會給人一個崇拜的對象,背後的基礎在於我們覺得這個人很值得我們崇拜,或者是我們很喜歡這個人的特質、優點。但是這些東西不應該把人「神格化」,他們就算是偶像,也還是個有血有肉的人。

一個普通的人可以尋找讓自己開心的方式,或者連下紀錄的方式,我們不應該對這種行為有所抨擊,有人會說這是他們成名的代價,可是我始終認為這是不公平的,畢竟代價是要犧牲生活,我想任何人都不願意,自古以來「愛情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每個人都可以能夠自在的生活,但是公眾人物好像就沒有這種權力。

就是這個觀點讓我們用超級放大鏡來檢視陳冠希,我覺得至少在拍照這件事情上面是沒有什麼不對的,或許他真就是喜歡拍照,而且喜歡紀錄兩個人的情趣生活,可是在很多媒體上面就會說變態、心理不健全、行為偏差等等,這些形容詞都太過於嚴厲了。

陳冠希真正該道歉的事情不是因為他拍了照片,而是他沒有好好保存這些照片,所以讓很多人受傷了,這個才是問題的所在,但是除了法律和警察以外,媒體根本不在乎號稱「奇拿」的人,而只在乎陳冠希會怎麼應變?下一波的名單是誰?阿嬌怎麼了?張柏芝跟謝霆鋒的婚姻畫下句點了嗎?但是這些問題真的開啟爭端的人絕對不是陳冠希,是奇拿,每個人都有戀愛的權利,每個人都有年少的時候,每個人都可以選擇自己想要的相處方式跟對方相處,每個人都可以留下生命中的紀錄,但是沒有人有權利用自己的正義去公佈別人的隱私。如果我們不在乎奇拿這種舉動,是否代表我們隨時都可以透過自己的正義去侵犯別人的隱私,即使手段是違法的,建構在每個人都應該有知的權利上面,這樣的舉動就應該合理嗎?

另外一個應該道歉的問題是他缺少勇氣面對自己,形象是自己塑造的,當破滅的時候也應該自己面對,雖然我不記得陳冠希哪一天曾經說過自己是個完美的人,我也相信沒有人是完美的,不過這次的事情給了一個陳冠希面對的機會,他卻沒有在第一時間好好把握,直到了二十幾天以後才出面說了所有道歉的話,出面是一件好事情,但單單只是認錯實在是沒有太大的意義,因為這些東西都太不夠真實,應該要老實的再次介紹他自己才對,至少要讓大家到,他也是個有血有肉的人。

但是這整件事情演變至此,我覺得大家好像忘記這件事情有個值得譴責的奇拿在裡面,反而不斷的譴責陳冠希,大家探討奇拿的重點在於為什麼他要公佈這些照片,不是說他公佈這些照片是多麼錯誤的行為,焦點已經被模糊了,但看到媒體不斷的炒熱,直到肥肥沈殿霞去世才平息了一點點,媒體果然還是以灑狗血為第一綱領。

圖片來源:http://www.littleoslo.com/

PS. 這篇是個人發洩的文章,大家看看就好啦,很不客觀,請大家見諒。

Comments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料理鼠王 Ratatouille (V)

Google+ 留言框整合入 Blogger,看 Google 社群網戰新策略

數學不好?其實這大多都是國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