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大選: 政治人物不應該買股票嗎?

謝長廷先生在1月27日登記參選時,直接宣佈了三不二沒有的政策,我覺得這個政策針對性太強,大家怎麼評斷他提出來的宣誓性政見,我也有我個人的評斷,但是我覺得有一項可以拿出來討論的,就是謝先生提出:「他與家人將不從事任何的股票買賣行為。」有人說這一項宣誓是左分陳水扁,右打馬英九的強項。 政治人物應該不應該買股票,這是個好問題,政治人物包含了立法委員、縣市長、地方民意代表、總統等等,這邊限縮在經過人民直選出來的首長或民意代表,這些人因為是透過民意出線,所以自然也需要受到全民的監督,不過因為全民監督不可行性,所以才會有間接監督選舉民意代表的方式,不過背後都是挾帶民意,所以自然需要做事情的時候照顧到全民的觀感。 究竟這些政治人物能不能買賣股票,我覺得應該是從陳水扁擔任總統之後才出現的大問題,畢竟在前幾任總統我還沒有看過媒體這麼樣報導總統及其家人的股票交易,因為其部署以及家人涉及內線交易的行為,涉及不代表犯罪,至少我不是法官也不是檢察官,沒有調查以及判決的權力,我的資訊都是來自新聞媒體,但我個人的立場在於我絕對反對內線交易,但是我絕對贊成政治人物參與股票交易市場。 內線交易有太多定義跟認可的空間,不過主要就是能夠掌握內部資訊的人如果故意再資訊未公開之前進行股票交易,並且牟取暴利的話,就有可能構成內線交易刑責,主要規範在我國證券交易法中。
第157-1條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會有內線交易法規是因為在任何市場中都會有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在公司內部人士或者相關人士很容易掌握到其他人不知道的訊息,只要在這個時間點上有差異,然後進入股票市場投資就可以獲利,但是這樣的獲利主要是因為你比別人多擁有更多地消息,不是因為你個人的準確分析或者運氣的時候,理所當然被視為不當所得,自然也構成違法行為。 在討論政治人物是否該買股票之前我們先來討論一點點經濟學。 在凱因斯(John Maynard Keynes)所提出之貨幣理論中,人之所以持有貨幣具有三個動機:交易(Transactions Motive)、預防(Precautionary Motive)、投機(Speculative Motive)。 提出這個主要是取用人類如果持有貨幣除了平常我們會想到的動機之外,其實最重要的就是投機的動機,因為我們想要使用貨幣再取更多的貨幣,這跟古典的經濟思想不同,古典的經濟思想認為社會上只有一個方式賺錢,就是利用「勞力」來賺取「薪資」,但事實上凱因斯提出的理論,反而比較樣現在的經濟模式。循著凱因斯所言的「投機動機」,我們可以發現,人會有投資,雖然凱因斯把投資標的設定在債券單一品項之上,可是隨著經濟發展快速,衍伸性的金融商品不斷出現,投資行為更加頻繁熱烈。 「如果投資是正當地,而且利用自己的分析以及能力獲取應得的報酬,是不是應該?」我要表達的是一個簡單的觀念,大部分用錢來滾(賺)錢的方式,都是投機行為(我還沒有找到例外),就連最簡單的儲蓄來說,都是我們默默地支持一個投機行為,當我們把錢存進銀行之時,銀行對我們是債務人,我們是銀行的債權人,但是銀行可以透過我們借給他們的錢(存款),去借別人錢(放款),賺取其中的利差(貸款利息-存款利息)。這就是最簡的投機行為,大部分的銀行都視此為主要的獲利模式,如果我們可以認同將錢放在銀行內是正常,那我們也必須要了解投機行為不代表是一種罪過,上面的問題應該回答「是」。 講到這邊大家應該可以發現,在我們從事任何投資的時候,並不是一種犯罪或者道德上所不允許的行為,因為經濟高度發展下必然會有這種情況出現,我們也都活在這樣的經濟體系之中。講到這邊,我可以說買股票是一種很正常的投資行為,台灣有上百萬的股民,其中如果有政治人物我覺得非常正常,而且合情合理。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大家都說CEO治國(未來有機會再討論),就公司治理的角度來說,如果管理的人是一個薪水固定、任期固定的人,然後完全跟公司的獲利脫鉤,這個CEO就會產生道德風險(Moral Hazard)的問題,也就是負擔責任極小,自然也會把風險無限的擴大,因為他感覺不到現實的利益跟搭有什麼太大的關係,公司獲利、虧損都不關他的事情。如果現在台灣的政治人物提出CEO治國,卻決定不參與國家經濟的市場,跟普通公司治理的問題完全相反,我覺得如果政治人物有股票的話,至少會比較了解股民在想什麼,經濟現在大環境受到了什麼影響,才是真的從事經濟論戰,不是政治論戰。 但是在這項論述成立之時,我們必須要有一個好完善的配套措施:完善的司法機制。 在股票的市場交易之中,最嚴重的問題就是我之前說的「內線交易」,任何人都可以進行股票交易,但是任何人都不應該從事內線交易,因為大家本來就應該各憑本事,不應該用抄小路、捷徑的方式獲取不當的利益,這點才是關鍵,背後就是需要一個強大且獨立的司法機關。 這種問題最常發生在總統身上,因為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任期內有刑事豁免權。
第52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所以除非總統經過罷免、彈劾解職、請辭之外,在國內任何一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的基礎上,總統根本上可以為所欲為,但是國內的罷免以及彈劾經過修憲以後變成極為嚴苛,根本上根本不可能透過正當的憲政程序(除非彈劾,但有一定困難性)解職總統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如下。
第2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因為罷免最後公投一關,很難要公投成立;彈劾部份需要透過憲法法庭,有太多的不可控制因素於其中。 不過這些問題可以透過一個方式解決,就是「強力的司法機關」,因為當總統卸任之後就沒有司法豁免權,司法機關可以開始檢查是否有不當的利益所得,不過台灣呈現一種司法分立(調查權與判決權分立),如果還是由上一任總統的派別當選,可能會有司法不獨立的情況出現(專指調查權)。當然也不能排除,新上任的總統會部份黨派,而確保調查機關的司法獨立性。 美國的總統大部份可以將自己的財產交付信託,而且自己在在位期間並不會有任何的干預,已達到利益迴避的目的,目前台灣我還沒有看到總統這樣做,利益迴避與否變成完全自由心証的問題。更何況總統自己就算不參與,還是可以把消息告訴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相同的人,不一定是家人可能是部署等等,我認為這些都不是宣誓不進行股票操作就可以解決,我請別人代操就可以了,可見政治人物不買股票的話語是漏洞百出,而且並沒有真的解決問題的關鍵核心。 政治人物應該買股票,這一點不需要宣誓,我覺得這是每一個有餘裕投資的人都可以享有的權力,但是政治人物在買股票之前應該要先跟大家保證並且確實做到(這個就不是理論面可以控制的),確保司法、調查的獨立性,這才是重點,台灣人並不討厭股票交易,不然每天開盤是在玩假的嗎?台灣人真的反對是的別人賺了不應該賺的錢,尤其那個人用內線交易的手段。 但是,台灣人不相信政治人物會公平、公正、公開,最大的原因是因為台灣目前對司法機關的信賴程度太低,這才是問題的關鍵,如果沒有能力改善大環境,不買股票這種論述事實上是並不可信,因為並沒有任何堅強的利基,反而會讓長期從事投資的人心生問號?難道投資是一種罪名? 圖片來源:http://www.epochtimes.com/b5/7/8/17/n1804416.htm 延伸閱讀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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