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訴諸公投?難道你/妳不反貪腐?

今天中國時報中選會打了一則廣告訴求「北有北投,南有南投,公民當然要公投。」掀起一陣腥風血雨(做效果的),其中還有立法委員前往中選會理論,這則廣告其實真的很好笑,第一個其實南投不在南部在中部,另外一個方面公民跟公投差了一個「民」字,難不成是擔心民字(智)大開?不知道大家看到這則廣告的反應是什麼,只是我真的覺得有點好笑,還有政府是把大家都當成笨蛋了嗎?

這個訴求真的沒有什麼意義,而且一點政策宣導的效果都找不到,搞笑的成分比較多吧!難不成又是另外一次的愚民政策?但是請大家注意,這個口號能夠出現在報紙的版面之上,是因為你我納稅的付出,不知道我們能不能討這筆錢,我們的錢又不是拿去提供娛樂性質給大眾的。要叫大家去公投,可以換個比較好的方式,不用這麼荒謬吧!

最近中正紀念堂(它在我心中就是這個名字,請見諒)的議題吵完了,就換公投的議題來吵,可是真的有多少人來討論公投的內容跟實際理由等?其實沒有,現在只有一個問題就在於要不要領票,我想這個大家自有定見,有鑑於此,我來跟大家講講這次的兩個公投好了,因為第3案公投爭議點比較大,比較多好說的,今天先跟大家說說第4案公投。

先來看看第4案公投的「主文」:
您是否同意制定法律追究國家領導人及其部屬,因故意或重大疏失之措施,造成國家嚴重損害之責任,並由立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政府各部分應全力配合,不得抗拒,以維全民利益,並懲處違法失職人員,追償不當所得?
看完這一段公投主文,我實在想不到任何理由投下反對票,但是同樣的我實在也想不到任何理由在一件事情上面:為什麼反貪腐這項概念需要透過公投?難道我們對於國家嚴重損害之咎責需要透過全民的選票的認可,而不是一項早已經認定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裡面的究責權限了嗎?

再仔細看一眼,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去頭去尾取中間-「由立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政府各部分應全力配合,不得抗拒」,這應該是這次提案政黨國民黨在經過319真相調查委員會(簡稱319真調會)受挫之下,所想要提出的一個反制措施。不過這個公投在俗稱上面為「反貪腐公投」,在對外宣傳上面也僅用反貪腐作為號召的口令,也就是我們「取頭取尾去中間」的看條文的內容,其中最重要的問題就在於立法院的調查權到底界限在哪裡?這部分我們留待後面引用大法官解釋文討論。我們先來看看第4案公投的「提案理由」:
1. 人民有權反貪腐
2. 現行制度缺乏有力法律架構及專業中立的執法機構
3. 立法院須設立調查委員會以發揮調查權並善盡民意機關監督制衡之責
4. 追查不法公務人員、追討不當所得刻不容緩
因為理由的內文太多,我就不打出來了,就用條目來看好了,其中第1項跟第4項,應該只要是有繳稅給政府的人都不會反對這兩項的提議,畢竟誰會不反貪腐,又誰會覺得應該不追查不法工務人員跟追討不當所得呢?這兩項理由我覺得已經是社會共識的一部分,所以就不討論了。針對第2項根第3項來討論,其實仔細的看是有因果關係的,因為現行制度缺乏有力的法律架構及專業中立的執法機構,所以才要由立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已發揮調查權並善盡民意機關監督制衡之責。可是這兩個理由是不是充分,就我個人看法而言,我認為這些都不是在法制的問題之上。

雖然我們國家採用五權分立的制度,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其中跟公務人員究責有關係的在於監察院裁決,可是跟刑責有關的判定最後必須要送至司法院定奪,一為追究政治責任,另一為追究法律責任。不過最弔詭的在於:現行檢察、調查制度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管轄,也就是說司法院沒有調查權,只有裁奪的裁判權,其實名為行政、司法分立,但實際上是不完善的半分權制度,當然這部份也是方便將檢察和警察系統統機調配,但也造成了國家調查權不夠中立的情況,很難去調查既得利益者(執政者),執法機構中不中立變成需要兩個層面來討論,我相信司法體系是中立的,但是檢察體系多少都會有爭議,並為執政者操控。(實際運作下的歷史經驗)

但這部份的缺失應該要由立法院來全然承擔嗎?我們先來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第585號」: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資料來源:釋字第585號
這份解釋文主要是因為319真調會爭議所進行的解釋,大家如果有印象的話,解釋文是宣告319真調會條例「部分違憲」,當然這部份很大原因在於立法權侵犯到了調查跟司法權,撈過界的行為,違反了憲法上權力分立、分權制衡的宗旨。就解釋文來說,立法院的調查權應該是有個範圍界限的,應該是跟其權力行使相關的部份之「輔助權力」,不過隨著修憲之後立法院片成全國最高的民意機關,有偏向一個憲政大怪獸的趨勢,這部分往往會被無限上綱,其實這部份是應該要加以限縮在立法權的行使或者是在法律制定上障礙排除,才應該啟動調查權做的立法院職權才對。

也就是說這調查權不中立的問題不應該使用立法權來解決,這樣帶著一個很基礎的背後價值,立法院的民意永遠都是對的,更強烈的概念在於「立法院的政黨比例會永遠跟行政機關相反」,因為如果今天立法院的多數黨是執政黨的時候,原本提出理由將立法院調查詮視為中立的調查,其實會在現在同樣的一個制度結構中受到相同的懷疑跟挑戰。

我認為這部份的問題不應該用這樣的理由或者是公投來解決(未來討論),畢竟這個理由挾帶的背景制度設計,一樣會產生問題,如果這部份是不能解決的,那又何必要浪費人民的納稅錢,隨意耗用公帑舉辦沒有效用(實際解決問題)的投票活動,更遑論為什麼要打廣告叫大家一定要去投公投,就只因為我們是台灣的公民嗎?還是因為北投有北投,然後北部以南(真的不在南部)有南投?實際上,這次第4案公投,就理由部分已經不夠充足,一方面社會上已經形成的共識不需要經過重新確認(reconfirm),另外一方面就算是真的問題,也沒有辦法達到解決新制度設計,在效用水準裡面對社會外來的發展其實邊際效用是0。(經濟學就會說:這個財貨不應該納入消費)

不過這裡面有一個弔詭的政府機關回應文字部分,我們來看看「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3.「反貪腐」、「清廉執政」是政府一貫追求的目標,也是全體公務人員遵行的基本原則,但是「反貪腐」理念不應奉為無限上綱,以致影響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貫徹施政理念。本件公民投票案主旨所稱「追究國家領導人及其部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措施,造成國家嚴重損害之責任,並由立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政府各部門應全力配合,不得抗拒」,其如就政府決策決定的「適當性」由立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進行司法調查及司法審查,將嚴重侵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及司法機關的權力核心範圍,違反憲法機關間的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其中論述「反貪腐不應該無限上綱」,其實無限上綱在我們生活中使用通常會帶有負面涵義,用在這就語法來講我認為已經不合適了,但是更關鍵的事,整篇政府意見有個很重要的謬論-反貪腐應該要置於行政機關之貫徹施政理念與判斷餘地之下。這個意思表示如果今天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在貫徹「施政理念」,反貪腐就不是一個主要的價值,不應該放在最高位下當作審核標準(至少字面上解決有此意味),或者是應該是要留待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去進行價值判斷,好或壞應該要留給行政跟司法定奪。

間接的涵義是說,反貪腐在某些情況下不是最高價值,而「貪腐」有被「容許」的可能性存在,這部分跟社會認知與共識多有歧異,畢竟我想社會上應該沒有人不反貪腐吧?也沒有喜歡貪官污吏,哪個人不想把貪官污吏繩之以法呢?更可怕的地方是,這些陳述都是從現在的執政的政府行政全說出來的,難道在他們價值之中,貪腐是一個可以接受的行為嗎?我想至少我沒有辦法接受!

以上引用資料除特別加注之外,其餘皆來自。

後記:上個星期是看到中天文茜世界周報有一則報導,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吳儀,我很欣賞的鐵娘子(其實是剛柔並濟)要退休了(這部分跟中國的年齡劃線有關,中國執政單位可是也有退休制度的),他說了幾句我很欣賞的話,也值得大家看看,究竟什麼叫做反貪腐。



PS. 這個主題是我今天早上上課的時候老師談到的主題,下午我認真的查了一下這次的公投內容,才發現原來這其中隱藏了很大的問題存在,有必要介紹給大家知道。兩堂課的內容我都有擷取下來,加上一點自己的分析跟想法,未來這兩天還會繼續探討這次公投的問題,希望大家也一起加入討論。感謝今天的老師陶儀芬老師、張佑宗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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