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黨產立意良善,但不應該有針對性

昨天跟大家講完第4案公投,雖然反應好像不怎麼熱烈,但是為了一貫我個人自以為的自言自語風格,我還是要繼續講1/12號大家要面對的另外一個公投案-第3案公投-我們俗稱討黨產公投。 這次先不跟大家廢話太多,我們來看看這次公投案第3案的「主文」:
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全民: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應還給人民。已處分者,應償還價額。
整段看起來有一個很不合適的地方,這個公投法有太強烈的針對性了,我贊成要清查不當黨產,可是到底為什麼只有國民黨會有不當黨產?我百思不得其解,難道其他政黨的財產都是透過黨廢、政治獻金、競選補助金來的嗎?還是其實裡面政黨會有其他資金的來源,只是我們不知道的,或者執政黨透過國營事業的資產來間接的挹注競選資源,這部份是因為沒有明確的黑紙白字,所以不算不當黨產的一部分嗎? 不得不說,國民黨在黨產上真的有天生的弱勢,畢竟他的黨營事業真的太多,旗下就有兩家投資公司(中央投資公司、華夏投資公司),雖然已經都漸漸出脫了,不過我想就算賣掉了還是算再黨產的一部份吧!但其實我覺得這部份有失公允的在於,如果這些事業群是因為國民黨經營得當,所以產生了龐大的獲利能力,那我想這部份獲利就算不分給國民黨,還是要分給他的經營者,我們只應該用比例的方式追討當下事業的資本額(拿幾十年前的資本額來平減),以及追討部分獲利,畢竟這不是全民的功勞,這樣比較符合比例原則跟分配正義的問題。 這樣的論述其實一定會被嚴加撻伐,但是我真的是這樣想的,如果他們良好的經營能力,我們就不應該居功在那是全民的利益,基礎部份當然要拿回來,基礎算出來的合理利潤應該要給他們(合理利潤即經濟學中正常利潤),但是獨占性的超額利潤我們應該要拿回來,而不是所有的東西都拿回來,那這樣付出好幾年心血的經理人,不就變成了做白工,或者是不符合分配合理所得的問題。 這部份爭議太大了,我自己也不知道應該要怎麼說下去,畢竟我找不到一個合理的公式來算到底要拿回多少資產。所以把討論主軸拉回來討論這次的第3案公投的「提案理由」,究竟公投最後結果應該要如何處理:
若本案經投票通過,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立法院必須依下列立法原則,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4.由超出黨派的公正專業人士組成委員會,賦予強制調查與追討黨產的權力。該委員會並得將國民黨黨產及其附屬機構的資產,包括黨營事業的持股,予以扣押或凍結,以防止脫產。
這部份其實有四個立法原則,但是前三個我覺得沒什麼爭議點,或者是討論成分大多集中在針對性,也就是我前面提到的,所以這裡我們來分成兩個地方討論,第一個是法規的問題,先來看看上述所引用的公投法: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這部分最後六個字很重要「完成審議程序」,完成審議程序跟他們指出來的「完成制定」其實是個兩個不同的概念,立法院的審議程序並沒有強制通過的意思,只是要提案然後表決,但是沒有人保證一定要表決過關,其實完成制定根本就是一個天大的謊言,最多只是挾民意看能不能綁架立法院的立委大人們,但是立法院現在的情況除非未來可能是民進黨成為最大黨,否則要通過針對性的討黨產條例,機率根本是微乎其微(我去看看天上有下紅雨嗎?)。 另外一個部分我們來看第四點提出來的立法原則:超出黨派的公正專業人士。但是看完整個公投的提案,其實根本就沒有對公正以及超黨派的人士有什麼具體的提出方案,特地翻閱一下「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可以看到第三章(組織)第十六條規定的方式,這個委員會是合議制的決策單位,組成方式如下:
第十六條 本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提請總統派充(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均為無給職: 一、檢察官。 二、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地政等學者專家。 三、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公會推薦之代表。 四、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四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同本條例施行期間。
最後一句話,其實看得出來本條例有強烈的針對性,這個問題我想就不討論了。不過這種組成方式,這個單位隸屬在行政院以下就已經是個很詭異的事情,如果這個單位是一種準司法的性質,那這個單位應該要隸屬在司法院底下,如果這個單位是屬於監察性質,那應該列入監察院底下,畢竟列在行政院底下必然要面對一個執政黨色彩問題,如果今天是國民黨執政,這個條例不就反向變成了保護國民黨了嗎?又怎麼可能在行政院行政體系中的是一個獨立機關呢?中央政府都特別將獨立機關例如中選會、NCC、金管會另外列出來獨立性質了,實際運作上還不是一樣不獨立,他們也都隸屬於行政院,其實這個部份經過實際運作經驗已經沒有公信力的存在了。 看到這邊,大家一定認為我是藍營的打手,要這樣想也罷,但是我還是要說,這些公投的理由真的很難以說服我。再來看看政府的回應好了:
事實上,國民黨長期以來利用特權所累積的龐大資產及黨營事業,作為籠絡財團、媒體及選民的籌碼,並使其他政黨處於不公平的競爭,台灣民主政治的健全發展與杜絕「黑金」的根源,與追討國民黨黨產息息相關。唯有徹底解決國民黨黨產,還財於民,我國政黨政治發展才能步上正軌,真正地落實民主憲政。
我沒有辦法認同解決國民黨的黨產問題就可以讓我國的黑金問題解決,或者是更大的方向讓政黨政治發展步上正軌,這完全是一種倒果為因的作法,台灣的政黨政治不能落實,我找不到任何跟國民黨黨產有正相關的因素,或許這是因為國民黨有龐大的資源,讓民進黨長期受不同起跑點的壓力所做出的反應,但是政黨政治不是單純在選舉的面向而已,還有其他例如政府運作、國家體制等等。 黑金的問題,也絕非國民黨黨產解決就可以解決的,其實不管任何政府執政,只要政府沒有辦法大力的掃蕩貪官污吏,黑金、貪瀆的問題當然會存在,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還不是在民進黨執政的政府之下卻有貪瀆的行為嗎?難不成這跟國民黨的黨產有關係?黑金問題更非國民黨黨產是關鍵的因素。而且公營事業民營化也是圖利財團的舉動,難道民進黨政府沒有做嗎?
台灣自政治民主轉型之後,實現了全球唯一的華人民主國家典範,目前民主發展已進入扎根深化階段,而其中深化關鍵之一即是建立一套符合公平原則的政黨競爭制度。因此,針對威權時期執政政黨因其特權而享有或侵占的國有財產應回歸國家所有,以此宣示杜絕未來任何政黨侵占國家財產的可能性,積極確保台灣的民主成果,並藉此建立公平健全的政黨政治。
如果這個條件是最後且必要的條件,我想這應該要做,畢竟台灣還是一個信奉民主價值跟資本主義自由民主的社會,不過其實台灣民主面對太多的問題,絕非一個簡單的問題解決就可以解決的,政府在無意之間用有意的方式去把討黨產的層級不斷拉高,或許是在刻意掩蓋其他造成台灣不民主的原因,可能是因為那些問題不能解決,我想更有可能的因素是那些問題是台灣所有政黨或者極端一點說是兩大政黨的共業,當然不能隨意觸擊。 這個問題沒有什麼辦法收尾,但是我深深的覺得沒有必要單純用黨產的問題來解決現狀下許多不合理,其實刻意的提高到一個層級,反而變成這些問題倒果為因,我想這應該是一種選舉手段吧!讓大家覺得國民黨不好,可是其實很多時候這些民主低落的情形,不僅僅只是過去威權時代的餘毒,而是歷史跟現代互相產生的共業,說真的只要是執政過的政黨都應該要負起責任才對,這樣單純的亂搞,實在不可取。 最後來看一段新聞局長踏入廣告界的作品:
嬰仔教育免負擔 五歲免錢讀大班 一路免費吃午餐 爸爸媽媽心也安 不愁吃又不愁穿 高中讀完唸大專 大學畢業路很寬
上面是討黨產之後能夠做的事情,但是我只問一句話。 已經執政七年了,為什麼這些事情到現在才要做呢?但只是因為沒有黨產的錢,實在難以說服我。 PS. 不用猜我是什麼政黨的,我偏藍,但是我卻很想投給呂秀蓮,因為說真的有些人幹真的,我就是欣賞這種人。假來假去的真的沒有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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